(2017)陕0831民初7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艾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艾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724号之二原告:曹某,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艾某某,男,1974年3月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王某,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子洲县。系被告艾某某之妻。原告曹某与被告艾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艾某某、王某共同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子洲县二道街北41号食品公司综合住宅楼门市2号,产权证号为子房权证双湖峪字第000032**号的房屋以及对被告艾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411**的梅赛德斯-奔驰2996CC小轿车进行查封,并自愿以其所有的陕KZ00**宝马牌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曹某所有的陕KZ00**宝马牌小轿车。期限为自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娜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