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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闫学禄与郄兴忠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学禄,郄兴忠,陈会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588号申请人闫学禄,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郄兴忠,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陈会玲,女,1965年4月9日出生。原告闫学禄诉被告郄兴忠、陈会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闫学禄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27700元存款或价值相当的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闫桂森以其名下鲁****20吉利美日牌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闫桂森名下的鲁****20吉利美日牌小轿车一辆;二、查封被申请人,期限为;三、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案件申请费297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