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细英与大冶市曙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胡中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细英,大冶市曙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胡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董细英,女,195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大冶市曙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茗山乡。法定代表人:胡冬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中华,男,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细英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曙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胡中华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冶市曙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胡中华自动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