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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启来与陈红云、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来,陈红云,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保59号申请执行人:王启来,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39号。被执行人:陈红云,女,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竹根滩仁和村8组。被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启来与被执行人陈红云、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5民初58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