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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华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蓟县海惠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华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蓟县海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南路119号。法定代表人:杜德利,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蓟县海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商贸街61号。法定代表人:张秀婷,董事长。上诉人天津华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蓟县海惠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9民初6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天津华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杜德利的户籍地为河北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天津华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区,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