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华云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华云,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云,曾用名张发云,男,193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佐文,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24XK(2-15)。法定代表人:高建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军,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纪超,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张华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华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华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华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张华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陈 娟代理审判员 陈义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