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叶会琼、叶科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会琼,叶科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2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会琼,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春,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科繁,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朝富,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叶会琼因与被申请人叶科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会琼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叶科繁分摊20%责任太少,应至少承担50%的责任。二、两次鉴定均采用了错误的鉴定标准,显然不成立。三、原审费用计算中的错误认定,应当予以纠正:1.叶科繁已经年满60周岁,不应计算误工费;2.叶科繁的病历没有诊断出缺乏营养,出院后的营养费、误工费均不应计算;3.伤残赔偿金计算错误,住院护理费偏高。因此申请再审。叶科繁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鉴定意见书的结论科学、正确。三、费用计算正确:1.叶科繁在起诉时未满60周岁,双方均认可被申请人农闲时还在从事石匠工作,所以应当计算误工费;2.出院医嘱要求加强营养,所以营养费也该计算;3.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的计算均合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再审申请中,叶会琼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但是并未提供新的证据。叶会琼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已经从“关于事故责任”、“关于鉴定结论”、“关于费用认定问题”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说理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的规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叶会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会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雷 伟审判员 蔡源原审判员 汪秀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