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民再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寿春丽、王文礼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寿春丽,王文礼,樊庆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民再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寿春丽,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刘全,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文礼,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港区。一审被告:樊庆忠,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港区。王文礼与樊庆忠、寿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2015)秦开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寿春丽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冀03民申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再审查明,樊庆忠已于2017年5月13日死亡。有重庆市永川监狱《证明》、《罪犯死亡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在卷佐证。另查明,樊庆忠父亲早年已去世,母亲任鸿珍,身份证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号;樊庆忠死亡前无合法配偶,其有三个女儿,长女樊静蕊,身份证号码,现住海港区××××号;次女樊静涛,身份证号码,现住海港区××××号;三女樊静宜,身份证号码,现住海港区××××号。本院认为,樊庆忠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亦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任鸿珍、樊静蕊、樊静涛、樊静宜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审 判 长 史林波代审判员 张子栋代审判员 可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