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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家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02刑初105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家栋,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身份证号,汉族,大专文化,系嘉吉饲料(陕西分公司)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兴民村七队维康西路082-3号。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18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白晶莹,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家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家栋及其辩护人白晶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的一天,吸毒人员漆某某联系被告人张家栋购买大麻,张家栋将其驾驶的×××白色新桑塔纳轿车停放在大武口区君悦锦绣洗浴中心停车场,将装有5克大麻的纸盒放在车轮胎上后离开,漆某某随后到达将大麻取走,后漆某某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的方式给张家栋支付300元和200元毒资。2、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张家栋在大武口区小山城牛蛙火锅城门口附近,以每克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姜某某2克大麻,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家栋支付300元毒资。3、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张家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一名昵称叫”齐齐”的人手中购买3250元的大麻,2017年3月12日,公安民警在大武口区顺丰快递(香榭星海湾正门旁)将张家栋购买的大麻疑似物查获。经宁夏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大麻疑似物中含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大麻种属为大麻科大麻属的大麻;经称量,张家栋购买的大麻净重为54.4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家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扣押移交清单、微信记录、鉴定意见、电话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证人潘某某、漆某某、姜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证言、毒品取样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二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查获的54.42克大麻计入其贩卖数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家栋的辩护人认为第二起贩卖毒品大麻系被告人坦白交代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查获的毒品大麻计入其贩卖的数量,但考虑其吸食的部分,并且没有流入社会,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家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天军代理审判员  魏娟娟人民陪审员  曲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