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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方章利、叶庆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方章利,叶庆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322号原告: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权,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章利,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叶庆香,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章利、叶庆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方章利、叶庆香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元超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人民陪审员  查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