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常平与姜永清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常平,姜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冯常平。被执行人姜永清。申请执行人冯常平与被执行人姜永清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常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永清给付本金54592.14元、案件受理费408.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永清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姜永清尚欠申请执行人冯常平本金54592.14元、案件受理费40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