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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5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罡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昆山宝能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罡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昆山宝能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5506号原告深圳市罡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石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庭玮,湖北天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宝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许小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罡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宝能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罡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罡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楚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