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岳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079号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大王村。被告:岳某某,男,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三小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3元,减半收取1976.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可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