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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岳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079号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大王村。被告:岳某某,男,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三小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3元,减半收取1976.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可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