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9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朱迪与李明恕、宋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迪,李明恕,宋道伟,山东奥昱翔碳化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和悦生态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宪国,孔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993号之二原告:朱迪,女,1995年10月1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李明恕,男,1955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宋道伟,男,1957年6月2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山东奥昱翔碳化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897638550。法定代表人:李明恕,总经理。被告:山东和悦生态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312742708H。法定代表人:郭华,总经理。被告:李宪国,男,1964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孔祥丽,女,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原告朱迪诉被告李明恕、宋道伟、山东奥昱翔碳化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和悦生态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宪国、孔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朱迪诉称,2017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李明恕、宋道伟、山东奥昱翔碳化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和悦生态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宪国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被告李明恕、宋道伟共同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山东奥昱翔碳化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和悦生态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宪国提供担保。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将借款支付至被告李明恕、宋道伟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孔祥丽与李明恕系夫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各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特诉至法院。被告李明恕、宋道伟、山东奥昱翔碳化硅科技有限公司、孔祥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均在淄博市淄川区,因此临淄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对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和管辖进行约定。2017年4月21日原告朱迪作为甲方与被告所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合法、有效,因此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明恕、宋道伟、山东奥昱翔碳化硅科技有限公司、孔祥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明恕、宋道伟、山东奥昱翔碳化硅科技有限公司、孔祥丽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相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