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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燕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燕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64号罪犯曾燕华,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燕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160元,随案移送的赃物变卖后赔偿被害人。被告人曾燕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燕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燕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燕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曾燕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燕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