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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香丽与王丽侠、韩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香丽,王丽侠,韩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民初714号原告:冯香丽,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2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刚,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510113707。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男,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6051609110001。被告:王丽侠,女,汉族,生于1989年4月18日,住内乡县。被告:韩克,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8日,住内乡县。原告冯香丽与被告王丽侠、韩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香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刚、李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丽侠、韩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与韩世伟系近亲属关系,韩世伟生前借原告现金叁拾万元,但未予偿还即去世,被告王丽侠、韩克继承了韩世伟的全部遗产而拒绝偿还该笔借款本息,原告为主张自己的各项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其近亲属韩世伟拖欠原告的30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韩克在应诉时辩称:借原告现金的事属实,我想同原告协商解决,再者,我也没有继承韩世伟的遗产。被告王丽侠缺席无答辩。原告冯香丽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成立举证如下:1、赵店乡张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事实:王丽侠与韩世伟系夫妻关系及韩克与韩世伟系父子关系。2、书证共二份,其中借款条一份、电(信)汇凭证(回单)一份证明转款的事实:3、二被告的近亲属韩世伟在2016年2月16日向原告冯香丽借款30万元的事实;4、原告与韩世伟约定每天利息90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展示质证、认证,被告韩克在本院对其调查时认可其与韩世伟系父子关系,与王丽侠系母子关系,认可韩世伟欠冯香丽的该笔债务,依据证据规则,应为有效证据。被告王丽侠、韩克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于法院向韩克的调查笔录,原告冯香丽对韩克所述的韩世伟无遗产的说法有异议,本院认为结合现场勘验及韩克认可该猪场是他们的陈述等事实可以认定韩世伟留有遗产给二被告,且继续经营和管理,故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2月16日,二被告的近亲属韩世伟向原告冯香丽借款30万元,约定每天利息900元。2017年2月25日韩世伟去世,借冯香丽的该笔债务本息未予清偿。韩世伟去世后其生前经营的猪场及使用的房屋全部由二被告接管和经营。另查:韩世伟生前经营的养猪厂营业执照登记为被告韩克,该笔借款用于该养猪厂的经营,韩世伟的家庭成员有:被告王丽侠和韩克。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韩世伟生前借原告冯香丽现金30万元,由韩世伟自书的凭条为证,且被告韩克也予以认可,足以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因该笔借款用于韩世伟生前经营的养猪厂,且被告韩克、王丽侠接管了该养猪厂的经营和管理,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现原告冯香丽要求被告韩克、王丽侠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约定每天利息900元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年息不得超过24%的规定,故应从2016年2月16日起以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韩克辩称,其没有继承韩世伟遗产的理由,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韩世伟生前经营的养猪厂的经营和管理权归二被告,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侠、韩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香丽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6日起以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香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王丽侠、韩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郭   儒   臻审判员 曹群陪审员曹振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