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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福与周德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福,周德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财保28号申请人李福,男,朝鲜族,1970年5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周德盛,男,汉族,1967年7月25日出生。申请人李福与被申请人周德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德盛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鹤岗分行银行账户(账号:xxxx)中存款x元,申请人李福提供名下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黑xx**)为其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德盛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鹤岗分行银行账户(账号:xxx)中存款x元。查封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年。查封申请人李福名下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黑x)。查封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查封期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 孙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白丽明书 记 员 :翟世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