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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223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黄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黄万新,周俊双,邓世明,张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桂0223执8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委托代理人封海波,男,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万新,男,1981年12月10日生,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周俊双,女,1985年9月10日生,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邓世明,男,1980年10月16日生,住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张剑光,男,1976年1月4日生,住广西荔浦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申请执行黄万新、周俊双、邓世明、张剑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3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4月23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13.696089万元,已执行回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计划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从2018年12月起按每年的12月至第二年11月为一个还款年,每个还款年内,按每个季度最少给付5万元,同时每个还款年最少给付50万元,直至还清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十七个案件的本息为止。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223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红民审判员  廖庆文审判员  唐玉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荣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