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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佘庆江与佘庆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庆江,佘庆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896号原告:佘庆江,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被告:佘庆安,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庆江与被告佘庆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佘庆江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庆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佘庆江负担。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