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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芦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3143号申请人:芦某,女,沈阳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工人,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大盛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某某,男,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人,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大盛路。原告芦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芦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某某银行存款X万元冻结。申请人芦某以与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大盛路42-1号433房屋一处(该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区字第NO70XXXXXX-2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银行存款X万元。查封申请人芦某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大盛路42-1号433房屋一处(该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区字第NO70XXXXXX-2号)。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芦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上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韩文平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雪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