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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莫明旺、韩凭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明旺,韩凭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莫明旺,男,壮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家住南丹县。被执行人韩凭志,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家住南丹县。申请执行人莫明旺与被执行人韩凭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由被执行人韩凭志向申请执行人莫明旺偿还借款8948元人民币,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莫明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7)桂1221执14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凭志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收到文书后被执行人韩凭志已自行与申请人莫明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且正案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莫明旺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莫明旺自愿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至此,本案已不需要本院继续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1执14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刘顺武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