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棠支行、瑞昌市亚航轮船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棠支行,瑞昌市亚航轮船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桂吉柏,殷小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棠支行,所在地九江市甘棠北路。被执行人瑞昌市亚航轮船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瑞昌市码头镇高塘路。被执行人九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桂吉柏,男,1971年3月4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殷小勤,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棠支行申请瑞昌市亚航轮船有限责任公司、殷小勤、九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桂吉柏金额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瑞昌市亚航轮船有限责任公司、殷小勤、九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桂吉柏应支付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棠支行案款3181439.34元,承担执行费34214.39元。现因被执行人瑞昌市亚航轮船有限责任公司;殷小勤;九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桂吉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祖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