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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灿如、张灿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灿如,张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633号申请执行人:张灿如,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张灿君,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张灿如与被执行人张灿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灿如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借款本金6921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灿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系亲兄弟关系,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除参与分配外,不要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张灿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灿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灿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分配领取1253元,尚有6795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张灿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灿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6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孙 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