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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戴振刚与王峰、郑燕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振刚,王峰,郑燕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戴振刚,男,1968年5月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王峰,男,蒙古族,1980年10月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郑燕茹,女,蒙古族,1980年12月生,住址同上。戴振刚申请执行王峰、郑燕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2民初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7)内0822执2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