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38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丁峰与江苏宏宇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宏宇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丁峰,李宏,林杰,印宏彬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89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宏宇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滨江镇翻身村杰昌路东首。法定代表人:丁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碧波,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第三人:李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功,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进,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林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军,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印宏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军,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宏宇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丁峰及一审第三人印宏彬、林杰、李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终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宏宇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宏宇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宏宇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 祥审 判 员 陈 强代理审判员 杜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