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海柱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柱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刑初153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海柱,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初中文化,无业,住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宋立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海柱犯强奸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渝、方彦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海柱及其辩护人宋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晚,被告人吴海柱到被害人褚某工作的足疗店找褚某,要求褚某随其一起离开。因褚某不同意,故被告人吴海柱殴打褚某,并强行将褚某拽上出租车。在出租车内,被告人吴海柱再次殴打褚某。二人乘坐出租车至本市淮上区吴小街镇,下车后,被告人吴海柱将被害人褚某带至如梦宾馆,登记入住310房间。在如梦宾馆310房间,被告人吴海柱多次威胁被害人褚某,胁迫褚某多次和其发生性关系。3月4日凌晨,被害人褚某趁被告人吴海柱熟睡之机,使用吴海柱手机向王某1求助,请求王某1报警。王某1拨打110报警后,办案民警赶至如梦宾馆310房间,将被告人吴海柱和被害人褚某带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1、计某、王某1的证言,被害人褚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海柱的供述和辩解,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主要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海柱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海柱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海柱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有过错;2.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胁迫程度较轻;3.吴海柱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综上,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吴海柱与褚某通过QQ聊天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恋爱关系。2016年5月两人分手。2017年春节前,吴海柱联系上褚某,欲与褚某和好并纠缠褚某。2017年3月2日晚,吴海柱到被害人褚某工作的足疗店找褚某,要求褚某随其一起离开。因褚某不同意,吴海柱殴打了褚某,并强行将褚某拽上出租车,褚某未来得及带手机。在出租车内,吴海柱再次殴打褚某。二人乘坐出租车至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下车后,吴海柱将褚某带至淮上区解放北路368号如梦宾馆,登记入住310房间。在宾馆房间内,吴海柱继续对褚某进行威胁,胁迫褚某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且不允许褚某离开宾馆房间。3月4日凌晨,褚某趁吴海柱熟睡之机,使用吴海柱手机向表弟王某1发短信求助,请求王某1帮忙报警。王某1拨打110报警后,办案民警赶至如梦宾馆310房间,将吴海柱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海柱的身份信息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吴海柱于2017年3月4日在蚌埠市淮上区解放北路368号如梦宾馆310房间被抓获。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日前后的一天晚上9、10点的样子,表姐褚某工作的足疗店老板“君君”给其打电话说褚某被一个男的打了,还强行带走了,其就知道是褚某前男友又来骚扰褚某了。其打“110”报警了,但因为其不知道褚某被带到哪了,所以没有警察来处理。3月4日凌晨,其收到褚某一连发来的几条求救短信,褚某让其带警察到桥北的如梦宾馆310房间救她,其看到信息后报警了。4.证人计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开足疗店的,平时大家都叫其“君君”,褚某是其店里的职工。2017年3月4日前后的一天晚上9点钟左右,有一个男的来店里找褚某,褚某看到这个男的就吓得打怵,这个男的打了褚某,还强行把褚某带走。后来其打电话给褚某的表弟告诉他褚某被人带走了。5.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海吉星如梦宾馆是其开的,2017年3月4日,吴小街派出所民警到其宾馆把住310房间的一对男女带走了,这对男女是前一天凌晨1点左右入住的。6.被害人褚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份,其与吴海柱通过QQ聊天认识,后相处为男女朋友。2016年5月两人分手,其换了工作,换了手机号,不再与吴海柱联系。2017年春节前,吴海柱通过别人打听到其联系方式,要与其和好,其不同意,吴海柱就老是纠缠其。2017年3月2日晚上8点多,吴海柱到其上班的足疗店把其强行带到如梦宾馆,走的时候其不愿意,吴海柱就打其,嘴被打肿了,其没带手机,没办法报警。在如梦宾馆310房间,吴海柱说了很多威胁其的话,也不让其出去,一直看着其。3月3日早饭没吃,中饭是吴海柱让别人送到宾馆房间吃的,晚饭是吴海柱带其到外面买了回房间吃的。在宾馆期间,吴海柱强行与其发生多次性关系。3月4日凌晨,其趁吴海柱睡熟了,悄悄用吴海柱手机给其表弟王某1发短信让他找警察来救其,后来警察来了,把其和吴海柱都带走了。7.被告人吴海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和褚某谈了两年恋爱,2016年5月份褚某与其分手,二人没再联系。2017年春节前,其联系上褚某。3月2日晚,其到褚某上班的足疗店把褚某带到如梦宾馆,在足疗店带褚某出来时和在出租车上其打了褚某。在宾馆,其和褚某发生了性关系,其还说了一些“你不让我好过我也不会让你好过”之类的气话。3月3日早饭没吃,中午其打电话让别人送饭到宾馆房间吃的,晚上一起出去吃的,3月4日凌晨,在宾馆房间其被警察带走。在宾馆期间,其用手机拍了一些褚某的照片,当时褚某没穿衣服。8.短信照片,证实褚某发送求助短信给王某1的情况。9.褚某照片,证实吴海柱用手机拍摄褚某的情况。10.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无证登记表,证实现场勘验情况以及提取现场地面卫生纸、床单红色斑迹、褚某内外阴擦拭物的情况。11.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蚌)公(司)鉴字[2017]191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卫生纸、床单上红色斑迹剪片检材与吴海柱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5.98×1018。12.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3.视频光盘,证实2017年3月2日晚,褚某被吴海柱强行拉拽并强行带上出租车的事实;吴海柱与褚某在如梦宾馆前台登记入住的情况。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柱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吴海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海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元利人民陪审员 崔荫巍人民陪审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陈小会书 记 员 李春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