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行辖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浩国、刘爱仙与玉山县房地产管理局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行辖11号赵浩国、刘爱仙诉玉山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根据赵浩国、刘爱仙的申请,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