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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2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车玲玲、甘俊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玲玲,甘俊超,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291号之三申请人车玲玲,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甘俊超,男,汉族,东明县河务局职工,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东明县马头镇政府职工,住山东省东明县。关于车玲玲与甘俊超、李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7月6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232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甘俊超在东明县河务局的工资每月3500元至1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李军在东明县马头镇政府的工资每月2500元至5万元。查封都国涛所有的位于东明县五四路西段南侧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一年。2017年7月7日申请人车玲玲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冻结被申请人甘俊超在东明县河务局的工资每月3000元至1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李军在东明县马头镇政府的工资每月1500元至5万元。2017年7月10日桑林山书面申请为甘俊超将桑林山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大都会5号楼21层102室(合同号:20150528004)房产提供担保,担保数额20万元。2017年7月10日车玲玲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甘俊超的保全。本院以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2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