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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炳生与石北村、肖灭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炳生,石北村,肖灭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23号申请执行人:薛炳生,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被执行人:石北村,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被执行人:肖灭资,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本院在执行薛炳生与石北村、肖灭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薛炳生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0.7万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垫付的诉讼费用。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石北村、肖灭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肖灭资有养老金,本院已经另案按月部分冻结;石北村名下的一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另案轮候查封;石北村在临澧窝堂山钼业有限公司处享有股权,本院已经冻结石北村在临澧窝堂山钼业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全部股权。薛炳生未提出对石北村在临澧窝堂山钼业有限公司处享有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北村、肖灭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薛炳生尚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炜审判员 熊 英审判员 雷光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