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潘超与丁洋洋、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超,丁洋洋,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高绪林,黄金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张立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232号原告:潘超,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成,胶州市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洋洋,男,198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川,李冰,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绪林,男,1965年3月21日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王许,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珍,女,1964年5月5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王许,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地址: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苗苗,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森,男,1977年1月27日生,住临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吉,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超被告丁洋洋、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高绪林、黄金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张立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丁洋洋、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高绪林、黄金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张立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超撤回对被告丁洋洋、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高绪林、黄金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张立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联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相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