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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旭、陈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旭,陈丽,仵永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旭,男,生于1985年4月8日,蒙古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丽,女,生于1987年7月20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系王旭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罗,男,生于1963年2月15日,蒙古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系王旭之父。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仵永太,男,生于1984年3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仵运举,男,生于1964年10月4日,蒙古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系仵永太之父。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王旭、陈丽与被申请人仵永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24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旭、陈丽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对被告向原告质押玉器的事实没有认定,要求返还质押物或返还相应价款。要求对原审进行再审,撤销原审判决。仵永太答辩称:再审申请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应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审被告王旭向原审原告仵永太借款,有王旭给仵永太出具的借据为证,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王旭与陈丽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应共同偿还该笔债务。仵永太要求王旭、陈丽偿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王旭、陈丽申请再审称曾向仵永太质押玉器,要求仵永太返还质押物或返还相应价款,因王旭、陈丽在原审时未提出反诉,故不再本案审查范围。王旭、陈丽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旭、陈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苏 罡审判员 王韶云审判员 水葆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