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林绪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林绪周,姜桂萍,杨程,朱克蓓,XX,武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责人:胡冠利,该单位行长。被执行人:林绪周,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桂萍,女,1969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程,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克蓓,女,1989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继敏,女,1992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绪周、姜桂萍、杨程、朱克蓓、XX、武继敏银行账户余额8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