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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执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安翠兰申请执行杨光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翠兰,杨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执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翠兰,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系被害人杨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毕双,男,1973年6月8日生,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系安翠兰侄子被执行人:杨光永,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安翠兰与杨光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云05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应由杨光永赔偿安翠兰丧葬费人民币32231.50元,现被执行人杨光永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经本院执行工作人员于2017年6月20日,到被执行人杨光永家中,做其妻子杨翠芹工作,其妻子杨翠芹积极代为履行赔偿义务,已于2017年6月23日交来赔偿款人民币7000.00元,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又于2017年7月14日从被执行人杨光永在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甸阳信用社文武分社的账号xxxxxx划拨存款人民币1025.00元至本院执行专户,被执行人杨光永妻子帯两个读书孩子和婆婆杨玉菊在家生活,生活也确实困难,其承诺不知道每年能够苦得多少,苦得就逐步赔偿一点,经2017年7月11日,征求申请执行人安翠兰委托代理人毕双意见,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5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明树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灿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