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正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正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325号罪犯张正宏,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志丹县顺宁镇桑树坪行政村拐沟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以(2013)黄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正宏犯故意伤害罪,贩卖市渭城区周陵镇大石头村二组,因犯抢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又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3年6月26日至2023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6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正宏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张正宏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正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正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正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