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邱昌兵与陈华亮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昌兵,陈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772号之一申请人:邱昌兵,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郑涛,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华亮,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邱昌兵与被执行人陈华亮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华亮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邱昌兵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6执772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超出期限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光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