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豪德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豪德天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河南豪德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豪德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郑仲裁字第0563号郑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河南豪德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4单元6层601号、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4单元6层602号、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4单元6层603号、郑东新区��都路8号东4单元6层604号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