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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冉国辉与赵月娟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国辉,赵月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302号原告:冉国辉,男。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月娟,曾用名赵月青,女。原告冉国辉与被告赵月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冉国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即66元由原告冉国辉负担。审判员 司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福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