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冉国辉与赵月娟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国辉,赵月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302号原告:冉国辉,男。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月娟,曾用名赵月青,女。原告冉国辉与被告赵月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冉国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即66元由原告冉国辉负担。审判员 司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福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