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磊与韩羿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韩羿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101执40号申请执行人:李磊,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青云路***弄**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伊音,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羿堃,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弄**号***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作出的(2017)沪710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韩羿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6,4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45.5元,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40元,申请执行费14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羿堃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300元。审 判 员 龚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震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