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段晓东诉刘陶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晓东,刘陶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928号原告:段晓东,男,住河南省信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智翀,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陶贵,男,住新邵县。原告段晓东诉被告刘陶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段晓东于2017年7月19日,以达成和解协议并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晓东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晓东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晓东负担。审 判 长 李基文人民陪审员 黄四季人民陪审员 马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春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