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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颜涛与辽宁沃锐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颜涛,辽宁沃锐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229号原告:郭颜涛,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辽宁沃锐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张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筠,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栾起超,男,该公司职员。原告郭颜涛与被告辽宁沃锐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颜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5元。审判员  杨诚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