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6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与贾春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贾春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6民初280号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新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东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系该公司收费员。被告:贾春花,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下花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登云,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下花园区,系被告贾春花丈夫。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与被告贾春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委托代理人梁伟、被告贾春花委托代理人高登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供热费6308元;2.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5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一直使用原告的热源进行冬季取暖。截至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2011年11月至2017年3月供热费共计6308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为维护集体利益不受侵害,支持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故诉至法院。贾春花委托代理人辩称,去年原告给被告居住的房屋停了几个月的暖气,被告本人患有尿毒症,已经花了80万元的医药费,吃饭都成问题,没有钱交纳供热费。原告为证明���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欠费明细一份,证明欠费时间和金额。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下花园区星河湾廉租房A栋433号提供供热服务,被告至今未缴纳2011年11月至2017年3月采暖费6308元。2016至2017采暖年度,原告停止向被告居住的房屋供暖三个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费明细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了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履行了向被告供暖的义务,被告贾春花理应按时缴纳供暖费用。原告在2016至2017采暖年度停止向被告居住的房屋供暖3个月,采暖费应相应减少,该采暖年度实际应交纳供热费422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春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支付拖欠的采暖费567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贾春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锋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