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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才法、许建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才法,许建国,杨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高才法,男,汉族,1930年5月10日出生,家住德清县。被执行人:许建国,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家住德清县。被执行人:杨雅琴,女,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家住德清县。申请执行人高才法依据生效的(2016)浙052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许建国、杨雅琴必须在(2017)浙0521执136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2016)浙052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建国、杨雅琴银行存款人民币1332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闻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