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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宿侠与王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侠,王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532号原告:宿侠,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系原告宿侠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铭伟,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侠诉被告王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宿侠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2元,由原告宿侠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胜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