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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赖磊钤与徐强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磊钤,徐强平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478号原告:赖磊钤,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告:徐强平。原告赖磊钤与被告徐强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赖磊钤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磊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磊钤负担。审 判 长  卢泽潇人民陪审员  周水成人民陪审员  陈青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邱武全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