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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元珍与冉艳琼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珍,冉艳琼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556号原告黄元珍,女,生于1946年2月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朱贤军,利川市建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冉艳琼,女,生于1968年2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元珍诉被告冉艳琼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元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冉艳琼存入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南支行的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1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元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冉艳琼存入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南支行的存款500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黄元珍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敬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