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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承高与陈功赠、陈赛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承高,陈功赠,陈赛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076号原告:林承高,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功赠,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赛蕊,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承高与被告陈功赠、陈赛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陈功赠、陈赛蕊已经全部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承高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林承高负担。审判员  吴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君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