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承高与陈功赠、陈赛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承高,陈功赠,陈赛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076号原告:林承高,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功赠,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赛蕊,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承高与被告陈功赠、陈赛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陈功赠、陈赛蕊已经全部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承高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林承高负担。审判员 吴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君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