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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樊天虎与王维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天虎,王维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214号原告樊天虎,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王维军,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天虎与被告王维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天虎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天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天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付原告樊天虎11800元。审判员 马��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