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樊天虎与王维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天虎,王维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214号原告樊天虎,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王维军,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天虎与被告王维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天虎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天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天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付原告樊天虎11800元。审判员 马��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