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1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刘三川与卢植康、江丽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三川,卢植康,江丽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10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三川,男,汉族,1980年7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卢植康,男,汉族,1955年3月1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江丽杭,女,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7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卢植康、江丽杭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三川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91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卢植康、江丽杭名下位于深圳市××房产的权利份额,暂无法处理;同时经本院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潘 捷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麦善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