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6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平江县南江镇六合电器超市与童密琼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南江镇六合电器超市,童密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753号原告:平江县南江镇六合电器超市,地址平江县南江镇北街,经营者邹倚邦。被告:童密琼,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江县南江镇。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江县南江镇六合电器超市撤回对被告童密琼的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江县南江镇六合电器超市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方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秀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