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谷宁华、刘立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宁华,刘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保22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李来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华平,男,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督办组督办员。被执行人谷宁华,男,1968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刘立梅,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24民初120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谷宁华、刘立梅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蒋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小丽 关注公众号“”